联合调解化纠纷 维护团结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3日
【纠纷事实】
甲方:格萨尔(北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乙方:宗知、宽巴(藏族)青海省西宁市黄南州尖扎县个体户。
2005年1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乙方承包中国藏药浴大厦(二层)格萨尔藏餐厅。但由于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餐厅亏损,至2008年3月,乙方已拖欠甲方承包费49万元不能偿还。2008年5月16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承包协议。之后,乙方于2008年6月30日向甲方写出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中阐明除餐厅中少部分小件物品拿走外,其余物品及装修一律放弃不动。但随后(2008年7月1日)乙方又以封存在餐厅内的唐卡23幅是代销寺庙的商品、茅台酒34瓶是借来的为由向甲方索要。甲方认为双方承包协议已经终止,隶属关系已解除,甲方已经无条件免去了乙方拖欠的承包费49万元,还为乙方27名餐厅员工垫付了2008年3月21日至5月20日两个月工资3.24万元,而且乙方向甲方递交的保证书承诺中没有涉及上述两样物品,故不同意归还,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纠纷产生后,在办事处的部署下,大屯司法所会同公安朝阳分局国保支队、大屯派出所等单位第一时间介入此纠纷,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规劝双方以奥运会大局为重,妥善解决纠纷。
先后于7月3日、8日、15日组织协调会解决纠纷未果,为使纠纷既能平和解决又不致留下隐患,7月21日再次召开由办事处、司法所、信访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及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耐心劝说和开导,终于达成以下调解结果:
1、全体参加调解人员和甲乙双方均一致认为,纠纷双方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把社会稳定和北京奥运会放在第一位,各自做出相应的让步,圆满、平和、妥善地解决纠纷;2、乙方不再坚持索要唐卡23幅,只索要用哈达捆绑的新唐卡一捆10幅,自愿放弃茅台酒34瓶;3、甲方同意交还唐卡一捆10件,并由办事处打车去昌平取回唐卡现场交付。双方在现场根据调解结果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唐卡取回后,经乙方确认只有5件新唐卡属于他们的,另5件旧唐卡乙方不认可也拒绝接收。而甲方坚持就给这10件,不考虑再寻找归还5件新唐卡。乙方没有达到目的,扬言要到藏研中心大厦打横幅示威,谴责格萨尔(北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歧视少数民族,至此调解又一次搁浅。
为不使事态扩大,避免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给奥运会带来负面影响,司法所与相关单位于7月22日上午在西藏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大厦再次召开协调会。由朝阳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李金虎主持会议。会上,通过司法所及各相关单位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甲方再次做出让步,承诺允许乙方在藏药浴大厦库存唐卡中再挑选5幅。
【调解结果】
2008年7月22日下午,在大屯派出所内,由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进行监督,乙方从甲方取来的20余幅唐卡中挑选5幅,并再次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承诺“有关中国藏药浴大厦(二层)格萨尔藏餐厅解除承包协议前后的一切纠纷全部结束,甲乙双方也就此事了结一切纠纷和争议”。至此,这起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可能给北京奥运会带来负面影响的承包纠纷宣告结束,甲乙双方握手言和。
7月23日上午,大屯司法所电话回访了乙方宽巴女士,她表示:“他们与格萨尔(北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纠纷已经解决了,现在她在北京有一套房子租出去后就准备回青海了”。
(朝阳区大屯街道司法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