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司法局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总结出"六会"应对新要求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海淀区司法局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
总结出"六会"应对新要求
海淀区司法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司法助理员及基层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总结出会听、会讲、会疏、会商、会提、会帮的“六会”能力,应对《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会听—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最终能否达成协议,来源于人民调解员的正确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正确的分析来源于还原主要矛盾,“听”是还原主要矛盾的重要途径。
1.善听知意。所谓的“听”,不能就“听”而听,为了“听”而听,要耳听八方。一是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听取当事人对发生纠纷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二是在调查了解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分清矛盾纠纷引发的主要责任人或者过错人,对双方当事人引发矛盾纠纷的责任比例做到心中有数,分清双方责任。三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叙述,构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形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形成腹稿,理清思路。
2.巧听受益。在讲求效率的现代社会里,耐心地倾听别人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职责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用心倾听,用自己的热心、耐心、诚心,提高避免各种干扰的能力,专注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设身处地地感受。一是抓大放小。抓住主要矛盾、纠纷的关键点,求大同、存小异。二是察言观行。关注当事人所言所行,对言语作出更完整的判断。
3.兼听明理。不耐心倾听,过早下判断、作解释、提忠告和不恰当的赞扬与道德谴责,是导致纠纷当事人交流失败的主因,夸夸其谈的说教式答复不可能获得调解的成功,人民调解员应当克服偏听偏信,克服急于结论。
二、会讲—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讲,是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梳理、矛盾焦点的确认、法律规定的引用,综合处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会讲就是“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是对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1.突出主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在组织人民调解活动中,应秉承《人民调解法》的立法宗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全程贯穿化解矛盾纠纷这条主线,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2.宣传普法。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的过程就是宣传法律的过程,善于用法律、行政法规贯和国家政策指出当事人主观愿望合理性和过激行为的严重性,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3.说服劝导。人民调解之所以受到社会关注、群众欢迎,是其具有不同于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说服劝导”的功能,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说服,真诚劝导,促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各退一步,握手言和,促成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会疏—耐心疏导
民间纠纷之所以定位于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领域出现的人际间冲突,大多是经济利益诱发的,所以,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只有坚持疏导的方针,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拉近情感。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是一个思想沟通、情感交流的过程,应抱着理解人、尊重人、信任人的态度,以完全平等的身份与当事人进行思想交流,探讨问题,要让当事人把真实想法完全暴露出来,把气宣泄出来,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产生亲近感、信任感,从而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创造良好融洽的气氛。
2、善于启发。民间纠纷有不少是了解情况不全面或思路狭窄导致的,人民调解员引导把当事人自以为正确实际上并非正确的东西,通过细心了解和掌握问题形成的原因,摆事实、讲道理,引导他们从各个侧面,多角度观察和思考问题,真正帮助当事人辨明是非,从而达到疏通思想的目的。
3、耐心细致。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经验,要不厌其烦、循循善诱、耐心细致、情理交融、坚持不懈、反复认真地做好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不管矛盾纠纷有多深、形成的原因有多复杂,只要人民调解员,坚持谦虚、诚恳、耐心,讲究科学性和艺术性,就一定能够“化腐朽为神奇、解矛盾于无形”。
四、会商—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就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参与调解的主体涉及到人民调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三方,均要把握好各自角色定位,又不能反客为主,只有各司其职,才会功到自然成。
1.不偏不倚。人民调解员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派或当事人的申请,居中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必须公道正派,一碗水端平,与自己有利害冲突的调解活动要申请回避,可能激化矛盾纠纷的言语不能说,不利于达成调解协议的事情不能做,处于公心,站在中立角度,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主持公平正义。
2.互谅互让。民间纠纷多因家庭事、邻里事、琐碎事和经济事等引起,诱因有简单的、有复杂的,有临时起意的,有历史形成的,大家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求取共识,引导双方当事人正视负面因素,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释放善意的妥协,做出负责任的选择,化干戈为玉帛。
3.求同存异。民间纠纷往往是当事人针锋相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寻求双方的共同基础,引导当事人保留意见分歧,通过接纳“不同点”来搁置争议,最终实现相容共生。
五、会提—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以总结、归纳和提炼,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人民调解员要想提出一个双方认可、大家服气、不找后账、便于履行的解决方案,除个人魅力影响外,注意以下原则。
1.权责对等。权责对等也就是权责一致,自己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矛盾纠纷调解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的就要承担不利结果,人民调解员应当对此有足够的阐述和提醒,以便于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自己享受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做出适合各自角色的选择,从而达到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2.意思一致。矛盾纠纷的向对方之所以选择人民调解,看重的是人民调解的便民高效外,最重要的之法律赋予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即对纠纷解决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没有强迫和重大误解。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如实反映当事人意愿。
3.公平公正。人民调解员应当真心实意地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全面反映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坦诚地告知解决纠纷的优选方案,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杜绝亲此疏彼,杜绝违法强调。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调解方案,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确保人民调解成功,协议合法有效。
六、会帮—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活动追求的阶段性目标,只有实现这个目标才能体现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才能体现出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然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经历“听、讲、疏、商、提”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协作、配合,才能走上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之途。
1.自觉自愿。《人民调解法》调整的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本质特征决定了调解的基本属性,是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来讲,自愿原则体现在,选择不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自愿,在调解过程中自己妥协不妥协自愿,达成不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人民调解员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自愿原则,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当事人内心找到利益共同点,促成协议的形成。
2.固定协议。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观反映,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调解协议书要生效,还需具备法定格式和要求,并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格外注意人民调解员协议书的严谨性和合法性,经得起法院“司法确认”的检验。
3.督促履行。对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不但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巩固,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成果的验证,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定义务,只有如此才算真正理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句话确切内涵。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回访”制度的技术性规范,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提高人民调解成效,树立人民调解崭新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