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分享:
为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5月30日,北京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北京市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成立的又一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去年12月底,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2000余例,接到调解申请1118件,同期增长40.81%,受理调解申请994件,结案571件,调解成功513件,调解成功率为89.84%,受到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实现了医患双方及社会的和谐共赢。
一是组建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保监局组成的“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指导医调委开展日常工作,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分工。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整合现有医疗纠纷专业调解资源,成立“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医疗纠纷,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化解医患矛盾。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委会具体实施,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并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衔接机制,畅通衔接渠道,保障合法权益。委员会各部门既依据职责和责任分工开展工作,又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处理。医调委调解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卫生或公安部门协助的,卫生或公安部门及时给予协助和支持。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引导工作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对于未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可邀请或委托医调解委进行调解。对于在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进行确认的,法院及时给予确认,切实保障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委员会章程,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医疗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确保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取得实效,医调委制定了调委会章程,下设调解部、法律事务部、综合部、培训防范部四个部门,附设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方便工作,医调委还在7个远郊区县设立了分站,依法规范了调解工作流程,明确了纠纷受理、调解回复和调解终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解委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是坚持工作原则,依法调解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医医调委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调解的原则,注重心理疏导、专业调解和社会效果。医调委专门推选出44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医院管理人员、高级法官和律师等担任专业调解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调解医疗纠纷,适应了医疗纠纷调解高技术、高难度和高复杂性的特点,提高了调解效率,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医调委开展工作以来,社会公信力大大提高,医患双方相信医调委作为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对便捷处理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可,不少患者在调解结束后送来锦旗。医院也认为,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了院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解决纠纷搭建了很好的平台,对化解医患矛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健康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通讯报道。
一是组建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保监局组成的“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指导医调委开展日常工作,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分工。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整合现有医疗纠纷专业调解资源,成立“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医疗纠纷,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化解医患矛盾。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委会具体实施,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并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衔接机制,畅通衔接渠道,保障合法权益。委员会各部门既依据职责和责任分工开展工作,又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处理。医调委调解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卫生或公安部门协助的,卫生或公安部门及时给予协助和支持。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引导工作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对于未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可邀请或委托医调解委进行调解。对于在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进行确认的,法院及时给予确认,切实保障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委员会章程,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医疗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确保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取得实效,医调委制定了调委会章程,下设调解部、法律事务部、综合部、培训防范部四个部门,附设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方便工作,医调委还在7个远郊区县设立了分站,依法规范了调解工作流程,明确了纠纷受理、调解回复和调解终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解委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是坚持工作原则,依法调解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医医调委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调解的原则,注重心理疏导、专业调解和社会效果。医调委专门推选出44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医院管理人员、高级法官和律师等担任专业调解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调解医疗纠纷,适应了医疗纠纷调解高技术、高难度和高复杂性的特点,提高了调解效率,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医调委开展工作以来,社会公信力大大提高,医患双方相信医调委作为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对便捷处理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可,不少患者在调解结束后送来锦旗。医院也认为,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了院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解决纠纷搭建了很好的平台,对化解医患矛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健康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通讯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