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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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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丰台区政府以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为重点,由区政府法制办起草了《丰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1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该《办法》的出台,为丰台区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亮点如下:一是主体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区情,《办法》对政府合同的订立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不适格的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从源头上规范了政府合同签订主体。二是程序严密。《办法》对政府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涵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订合同、报送备案、登记归档等所有工作程序。对于其中区别于一般合同所特有的程序,如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等环节,更加注重合同的风险论证和审核,以减少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三是责任清晰。合同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未按规定保守秘密,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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