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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司法局开展“红头文件”清理工作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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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为契机,结合法制工作人员岗位练兵活动关于创新“自选动作”的要求,怀柔区司法局自主开展了“红头文件”清理工作,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一、开展“红头文件”清理工作
对“红头文件”进行分类,在区分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和其他类文件的基础上,明确清理工作的流程。
一是初步筛查,确定重点。搜集1981年建局以来印发的“红头文件”,包括档案馆保存的纸质文件和法制科保存的电子版文件,将其中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列为重点清理内容。
二是业务归口,分类梳理。法制科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培训;由各业务科室结合文件的实施效果分类梳理,分别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等初步意见。
三是法制核查,交换意见。法制科对拟“废止”、“保留”、“修改”的文件进行审核后,与业务科室的初步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研究,根据文件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最终意见。
四是研究确定,及时公开。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定最终清理结果,并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废止”类文件即时失效,并及时启动文件修改工作。
五是汇编文件,动态管理。制作规范性文件清单和工作制度清单,列明已废止的和现行有效的文件信息,并根据发文情况动态管理。同时,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汇编成册并编辑电子文档,及时更新。
经过清理,怀柔区司法局对2734件“红头文件”中的82件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分类进行了废止、修改和保留。其中,规范性文件废止7件、修改2件、保留4件,制度性文件废止41件、修改17件、保留11件。
二、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本次清理结果中拟废止的文件数量占到了67%,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其制定程序、内容要求、备案监督管理、违法后果等均不同于一般的“红头文件”,有的工作人员对它的“敏感性”认识不足。二是文件废止不及时。由于近年来制定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变动较为频繁,加之工作中改进和创新较多,有的文件废止不及时,导致与上位法规定和工作实际不符,新旧文件内容重叠甚至发生冲突。三是文件表述、形式、文号使用等不规范。少数文件存在语言较随意、表述不严谨、文件印制格式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问题。
三、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重视程度,避免不利后果。从源头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有效避免诉讼和复议风险。
(二)明确制定程序,发挥审查作用。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理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各环节,对于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坚决避免规范性文件“带病”出台。
(三)完善配套制度,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生效前30日公布的要求。无特殊情况的,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和印发日期均应有至少30日的“缓冲期”。二是探索适用有效期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可酌情设定有效期,文件期满即自动失效。三是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布和政府信息公开衔接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四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政府进行报备,由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
(四)落实归档职责,定期开展清理。做好规范性文件存档工作,将文件清理工作常规化,健全制度,定期清理,有效发挥清理工作对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作用,对于已经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工作实际的文件,及时进行“立、改、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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