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监局出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程度,落实决策民主集中制,2016年1月4日,北京市质监局出台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北京市质监局严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以及决策公开要求,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必经环节并一一予以细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在程序的设定中,注重民意表达,明确了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决策方式;明确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以提高决策科学性;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存在财务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办公会议应当按照起草部门做方案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分管领导做重点说明、局长最后发言做出决定程序进行;除保密事项外,决策结果都应公开,将“闭门决策”转变为“开门决策”,避免脱离实际的决策产生。
二、结合北京市质监局职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北京市质监局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限定在“涉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与企业、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是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立法工作对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在提出立法建议时,需要对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需要将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是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是社会管理制度性规定,与企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将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三是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破解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落实“首都标准化发展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标准应当先行。比如与大气污染相关的地方标准,与缓解首都交通拥堵有关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因此,将涉及环保、节能、安全、贸易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工作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三、设置督查制度和后评估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需要同时关注决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决策制定后的执行过程中,该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决策执行后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需要设置督查制度和后评估制度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北京市质监局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