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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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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银河之点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周*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K

  住址:北京市***************************

  2023年11月20日,因“在本机关登记的住所事项已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之后,我局要求海淀区司法局检查监督你单位的整改情况。2024年2月20日,海淀区司法局来函说明你单位无法完成整改。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一案予以立案。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和机构负责人关**,并制作询问笔录。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8层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4月16日,本机关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月1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鹤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材料。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准予你单位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的住所为北京市**********************。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作出“京司罚决〔2023〕29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京司责改〔2023〕29号”《北京市司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你单位“在本机关登记的住所事项已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2月20日,本机关收到海淀区司法局《回函》,来函说明你单位无法完成整改。4月9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8层A01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1.在该办公场所未见你单位标识,未见悬挂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没有开展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的仪器设备,也没有相关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业务。2.该地址现有标识为“**********************中心”。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司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抄送函、北京市司法局送达回证、海淀区司法局回函、关于北京银河之点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无法完成整改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现场调查笔录、照片、北京银河之点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登记许可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本机关登记的住所事项已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被本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自2024年6月20日始至2024年9月19日止)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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