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
京司法职许〔2020〕1号
罗峥明:
你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你2018年报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承诺内容、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系通过虚假承诺、填报虚假信息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并参加了考试,我局已作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京司违处决字〔2020〕1号),认定你2018年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均无效。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你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颁发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