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京司审[2020]8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公证员史彦林由北京市利兆公证处变更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执业。
抄送:昌平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
2020年11月23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京司审[2020]8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公证员史彦林由北京市利兆公证处变更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执业。
抄送:昌平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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