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京司审[2021]372号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提出变更业务范围、名称、住所及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受理和初审,本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机构名称变更为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机构业务范围变更为文书鉴定(笔迹、印章印文、印刷文件、篡改(污损)文件、文件形成方式、特种文件、朱墨时序、文件材料、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122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准予刘秉理、解伟中、胡灏执业机构变更为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
2021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