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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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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14】4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上海申骏(北京)律师事务所”。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505室

分所负责人:范碧华

分所派驻人员: 范碧华,方凯,肖一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终止,依法予以注销。

北京市司法局

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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