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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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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14】5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重庆志同(北京)律师事务所”。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五层628

分所负责人:袁子钧

分所派驻人员: 袁子钧,黄维,罗玉杰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终止,依法予以注销。

北京市司法局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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