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1 | (一)受理 | 市司法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 2 | (二)审核及决定 | 北京市司法局对材料进行审查; |
| 对符合试点条件的法律顾问,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 | ||
| 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 ||
| 3 | (三)制证 | 市司法局自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顾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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