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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备案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4 (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
5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审核意见。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十日。
6 (四)决定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五日。
7 对准予备案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予申请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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