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行政处罚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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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立案 | 对符合警告、罚款、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类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
2 | (二)调查 | 向涉案公证处、公证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 |
3 |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 ||
4 |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
5 | (三)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6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四)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8 | 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9 | (五)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
10 | 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 ||
11 |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六)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13 | (七)执行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处罚。 责令停业的,要求受到处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停业期间,将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收缴其执业证书,予以注销,提请司法部对该公证员予以免职。 | |
14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5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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