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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的初审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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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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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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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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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4 | (二)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拟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 |
5 | (三)审核 | 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 | |
6 | (四)送达 | 对司法部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 |
7 | 对司法部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许可的初审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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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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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 |
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
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4 | (二)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拟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 |
5 | (三)审核 | 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三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 | |
6 | (四)送达 | 对司法部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自批准之日起二日。 | |
7 |
对司法部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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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许可的初审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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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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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 |
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
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4 | (二)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拟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 |
5 | (三)审核 |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上报司法部。 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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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送达 | 对司法部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 |
7 |
对司法部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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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休业核准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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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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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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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
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4 | (二)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拟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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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审核 |
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五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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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决定 |
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决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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