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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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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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申请 |
公民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按照司法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司法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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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受理 |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即时受理,转入审查程序。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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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审查 |
按照受理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当场给予书面材料受理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下发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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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报送 |
及时制作有关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司法部;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同时对于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将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上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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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送达 |
在收到司法部颁发的通知后10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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