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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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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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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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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十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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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拟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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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决定 |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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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送达 | 对准予许可的,告知办理相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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