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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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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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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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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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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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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二十个工作日内)。 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现室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二十个工作日内)。 |
3 | 决定 颁证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作出准予决定或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作出准予决定或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 |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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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后监管 |
对被许可人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开展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
对被许可人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开展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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