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指南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通讯方式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投诉受理范围
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2.《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六)司法鉴定人造成鉴定材料、样本、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
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受理对登记执业住所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投诉,依法办理投诉案件并答复投诉人。
投诉处理机构咨询电话、地址
投诉处理机构 |
电话 |
地址 |
东城区司法局 |
010-84228059 |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7层东城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西城区司法局 |
010-83975241 |
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2号楼 |
朝阳区司法局 |
010-65060953 |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朝阳区司法局 |
海淀区司法局 |
010-88489008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
丰台区司法局 |
010-63857595 |
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5号 |
石景山区司法局 |
010-68811143 |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66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律科305室 |
房山区司法局 |
010-81387356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甲29号 |
顺义区司法局 |
010-69403970 |
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
大兴区司法局 |
010-69258014 |
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17号 |
昌平区司法局 |
010-57861216 |
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146号昌平区司法局 |
通州区司法局 |
010-69556549 |
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路5号 |
密云区司法局 |
010-69044041 |
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0-2号密云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和公证律师管理科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010-67880343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经开区社会工作部 |
三、投诉须知
1.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3.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4.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