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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协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来源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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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首都社会治理现代化改革发展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近日,北京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协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社区矫正协管员纳入全市城市协管员整体队伍建设,明确了性质、职责、渠道、条件和纪律,规范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管理、培训、考核及退出机制,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一、《意见》突出多元参与、专业治理导向,是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社会参与要求的重要举措。社会矫正工作是社会属性非常强的工作,是动员社会多元力量帮助矫正 对象顺利实现社会化的系统工程。《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北京市立足首都实际,统筹司法助理员与监狱戒毒干警、社工、协管员,打造了社区矫正专兼职“四支队伍”。但与繁重的矫正任务相比,社区矫正队伍规模较小,特别是协管员队伍存在规模小、来源少、结构不佳、能力弱等问题。此《意见》针对该问题更加明确社会参与的工作导向,打破了单一来源,扩大招录渠道,首次提出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同时明确从事素质条件,还从加大职业培训和规范考核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将对协管员队伍增量提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逐步将城市协管员发展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意见》突出整体统筹、共建共享导向,是积极适应首都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和实践。社区矫正协管员过去的管理模式是司法行政系统自行选拔、自行培训、自行管理,存在招录范围小、交流更新少、专业素质低、经费保障难等问题。市司法局积极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跳出部门管理局限,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印发《意见》,将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纳入全市协管员队伍建设大局,建立市级整体统筹、区级统一管理、街乡具体使用、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机制,从而实现渠道扩大整合、结构优化提升、配置科学合理、使用考核严格规范,从根本上理顺了“权责一致、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关系,做到工作重点下移、力量下沉与条线指导、分类管理的辩证统一,既有利于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又利于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还有利于解决行业部门专业队伍不足的问题,在不同层面整合了社会治理的力量,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意见》突出严格规范、精细治理导向,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肩负着成功改造罪犯与顺利回归社会的双重职责,需要针对矫正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归因和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等问题,运用专业方法修复矫正社会能力,是一项专业性、规范性、精细化非常强的工作,对协管员能力素质和工作纪律提出较高要求。此《意见》从理清职责、明确纪律和严格考核入手,规范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回避情形、业务培训、招聘录用、业务工作考核、保障措施等内容。为确保协管员有效履责,一是突出专业素质,明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招聘条件,除了符合相应条件外,还需满足另外三方面的条件,同时要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街道(乡镇)招聘城市协管员时咨询区司法局意见。二是强化业务培训,要求各区司法局每年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岗中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培训情况反馈至街道(乡镇),纳入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评价。三是强化考核调整。规定如果发现城市协管员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其工作能力未达到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应及时向街道(乡镇)反馈意见,并提出调换建议。此《意见》严把协管员入口关、培训关和考核关,从根本上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员力量保障。

  政策法规: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协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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