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来源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11年,其内容已滞后于上位法更新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形成《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修订依据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3条,对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的全流程、各方面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规范。
(一)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逐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的规定。
(二)调整不便于操作的内容。《试行办法》采用“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式,标准较为模糊。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10年、30年和永久三个等级并细化分类,实现与当前国家档案行业标准的接轨;将机构“合并、分立”情形下档案的保管修改为机构“撤销、注销”情形下档案的保管,更符合管理实践。
(三)强化档案管理精细化和安全性。一是调整不够严谨的管理要求,如对不同主体查阅、借调档案的条件、流程做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既保障不同主体查阅权,又对保密义务作出规定;二是将鉴定业务档案文书材料由13项拓展为16项,增加多项程序性文书,明确了案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实现立卷归档规范化;三是根据现代档案库房的安全标准,提出配备温湿度调控设施等具体要求,确保档案安全管理;四是完善档案销毁移交机制,规范销毁程序,细化机构被撤销或注销不同情形下鉴定业务档案的归属和保管责任。
(四)填补档案信息化管理空白。新增“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专章,推进传统载体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档案信息安全,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