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大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指导力度,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制定《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5日
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调统一,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我市全面实施市、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科学监管,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原则,现就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一)对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公布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规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评审及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延续、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等)。
(三)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四)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用评价。
(六)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七)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八)进行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维护。
(九)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监督、检查。
(十)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十一)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依法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对区司法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成的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进行管辖权确定。
(十四)监督指导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评审及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用评价、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
(二)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登记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日常监管。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日常使用,督促各机构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实现全流程监管,提升日常监管水平。
(四)依法办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受理对登记执业住所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投诉,以及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投诉,依法办理投诉案件并答复投诉人。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就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办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的,交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规定
上述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根据全市司法鉴定实际监督管理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对上述职责分工适时做出修改、调整。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京司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