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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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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发〔2019〕12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

  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全市,于2019年2月25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规范公证收费行为,按照文件要求,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公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并抄报市公证协会。

  二、各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时,商品房参照市税务部门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对应受益面积计算财产价值;成本价售房、优惠价售房等保障性住房按照平房40元/建筑平方米、楼房60元/建筑平方米对应受益面积计算公证服务收费金额。

  三、各公证机构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按照本机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对适用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要明确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公证服务协商收费确认书》。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行为。

  四、各公证机构要按照“稳中有降”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公证减证便民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不得借调整之机变相涨价,不得在新旧收费标准调整期间推诿拒证、刁难群众。

  五、各公证机构要建立公证服务收费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备案。在每年5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有新增服务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并书面上报,并抄报市公证协会。

  六、市公证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依法监督指导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制定《公证服务协商收费确认书》样式范本,明确各项公证服务内容,全面掌握行业业务开展情况,做好收费标准调整后行业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全市公证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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