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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程序相关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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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部署,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第七条规定,经司法部同意,我局优化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工作程序,将拟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字号重名或近似的在线检索范围,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时,可获取到拟申请字号是否与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检索结果提示。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在机构设立所名核准中点击“我要设立”(示图1);

  第二步:按要求完成用户注册并进行登陆(示图2);

  第三步:按提示进行拟申请名称填报,系统会自动显示检索结果(示图3)。

  申请人根据检索结果,确定拟选用名称,点击下一步,完成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报工作。

  附件: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操作示图.docx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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