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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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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    址:******************。

  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刑事判决书[(2022)京0108刑初118号]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京01刑终16号],反映你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2023年5月17日,我局对你行政处罚立案。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2022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你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期限内,你提起上诉。2023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京0108刑初11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京01刑终16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19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6月25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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