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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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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    址:******。

  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刑初41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苏刑终254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你因犯行贿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刑初4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苏刑终254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2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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