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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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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北京幸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    址:****。

  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行政处罚立案。

  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委托的代理人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的代理人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经法院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通话记录、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10月18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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