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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8-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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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窦**,女,****年**月**出生,住****************号,身份证号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码************。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朝阳区司法局“(2023)朝司鉴投070号”《移送函》,反映该局在办理合肥****有限公司投诉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案件中,发现该鉴定中心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4月30日,本机关对你涉嫌存在违反《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行为立案。6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鉴定中心鲁*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案卷。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和张**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月8日,本机关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论证。7月9日,协会回函说明专家论证意见。7月12日,本机关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本机关向你邮寄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经调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委托鉴定中心对三份催款函印章时间是否为同一时间段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决定受理委托,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和张**在上签名。鉴定意见为: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1月5日、2017年1月5日、2018年1月5日形成的三份《催款函》中印章印文是在印章内储印油濒临干涸的条件下持续盖印形成的;三份《催款函》是同一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设计制作的,是在同一台打印机处于同一状态下持续打印形成的。

  在颁证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姓名为“窦**”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记载的执业范围为“文书鉴定”。在颁证日期为“2023年06月06日”姓名为“窦**”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记载的执业范围为“文书鉴定(笔迹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

  经协会对“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鉴定工作是否属于对印章印文的同一性和打印文件的同源性鉴定等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意见为:“三个年份的《催款函》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在印油处于濒临枯竭的状态下持续盖印的”,不属于对印章印文的同一性鉴定的表述,未见有关于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的相关表述;“使用同一台打印机”的表述,属于打印文件同源性鉴定的范畴;但其“同一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设计制作的”以及“打印机处于同一状态下持续打印”的表述,不属于打印文件同源性鉴定的范畴;经阅本案鉴定意见书,委托事项为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项目,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主要围绕文件形成时间进行表述。

  以上事实有朝阳区司法局移送函、投诉材料复印件、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办理案件卷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函、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回函、工作记录、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案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在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案件中,你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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