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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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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2023年12月28日你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3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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