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2024年3月30日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法定期限内,于**提起上诉,2024年8月7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