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30日
丁**,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2024年3月13日,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法定期限内,丁**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另查,丁**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丁**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述规定,给予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