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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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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

  住  址:*******************。

  经查,2024年11月12日,王**因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23)京0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于2025年12月23日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述规定,给予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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