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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6〕2-2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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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江**,男,****年**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码*******************,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码************。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丰台区司法局“(2025)丰司鉴投58号”《移送函》,反映该局在办理于**投诉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协知鉴定所”)案件中,发现协知鉴定所涉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9月25日,本机关对协知鉴定所及邹*和你涉嫌存在违反《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行为立案。当日,本机关向协知鉴定所及邹*和你作出《调查通知书》(京司罚立[2025]13号)。10月16、17日,本机关分别收到协知鉴定所及邹*和你的陈述意见和司法鉴定文书档案。11月14日,本机关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论证。12月4日,本机关向你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2月5日,本机关向协知鉴定所法定代表人邰*和鉴定人邹*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2月11日,协会回函说明论证意见。12月15日,本机关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16日,本机关向协知鉴定所及邹*和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23日,本机关收到协知鉴定所、邹*和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办案时限60日。12月25日,本机关再次委托协会论证。2026年1月14日,协会再次回函说明论证意见。1月28日,本机关第三次委托协会论证。1月29日,协会第三次回函说明论证意见。

  经调查,2024年3月18日,协知鉴定所受理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威海市立医院对孙**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与孙**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协知鉴定所于2024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协知司鉴(2023)临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加盖有协知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中,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记载:“五、分析说明……(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1.被鉴定人孙**的损害后果为临床死亡。因未尸检,医患双方同意以脓毒性休克作为死因。脓毒性休克原因为中毒性巨结肠、闭袢性肠梗阻所致的毒素吸收。巨结肠为被鉴定人的自身疾病,并有服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的病史,客观上会导致病情恶化快,难治程度高。被鉴定人自身疾病是内在的主要因素。医方的过错客观上是加重病情和未能遏制病情进展的外在因素。被鉴定人家属未立即同意手术治疗,也是手术延迟的因素之一”“六、鉴定意见 威海市立医院对被鉴定人孙**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医方如能证明被鉴定人的类风湿性关节炎病史为3-4年,且长期服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则医方的过错原因力建议为轻微原因,医方的过错原因力建议为轻微-次要原因”。

  在颁证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姓名为“江**”执业证号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记载的执业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另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未采纳“北京协知司鉴(2023)临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主要为:1.本案损害后果为死亡,需要进行死亡原因分析。2.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记载了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死亡原因分析的具体内容。3.本案损害后果为死亡且涉及死亡原因分析,应由具备法医病理执业资质的鉴定人完成。

  以上事实有丰台区司法局移送函、丰台区司法局谈话笔录复印件、投诉材料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调查通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函、北京市司法局工作记录、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回函、协知鉴定所申辩意见、关于北京协知司鉴(2023)临医鉴字第***号陈述意见、北京协知司鉴(2023)临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案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为:依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认为本案患者死因明确且无争议,“分析说明”与“鉴定意见”未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不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形。

  经复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关于涉及死亡后果的医疗损害鉴定的执业范围,与同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编写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相关表述不一致。协知鉴定所在申辩意见书中认为“脓毒性休克”发生机制的解释,事实上是属于对死亡原因的分析。鉴定人亦在调查中向本机关陈述中毒性巨结肠、闭袢性肠梗阻所致的毒素吸收是对孙**死亡原因脓毒性休克的进一步解释,且是由协知鉴定所聘请的专家所作出的,其中1名鉴定人向本机关陈述“死亡原因就是这儿”。经协会多次论证认为本案应由法医病理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综上,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在北京协知司鉴(2023)临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案件中,你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开展涉及法医病理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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