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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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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北京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

  住  址:*******************。

  经查,2008年12月9日,刘**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该判决已生效且刑罚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2008)涿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户籍证明信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于2026年4月3日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述规定,给予刘**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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