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6〕11号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3日
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刘**因故意犯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上诉期内刘**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昌平区看守所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回执、询问笔录、刘**本人身份信息及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刘**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