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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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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于**因故意犯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案被告人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于**本人身份信息及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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