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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18号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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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罚决[2007]18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

  住址:北京市*********************

  经查:2005年3月23日,投诉人杨**与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诚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京诚所指派王义勇律师为杨**与解放军7453工厂债务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案件代理费10万元,合同签订5日内交付5万元,其余结案时交付”。当日,杨**向京诚所交纳了5万元,京诚所向委托人开具了收据,未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另查:2007年6月,杨**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于京诚所委托代理合同,退还代理费4.5万元和办案费0.5万元。2007年7月2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杨**与京诚所达成协议:解除杨**与京诚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京诚所退还杨**代理费和办案费共计5万元。当日,京诚所向杨**退还了5万元。

  现有京诚所与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京诚所出具收费收据的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7〉第014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19778号复印件、京诚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京诚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代理费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于京诚所已将全部代理费退还当事人,故不再认定违法所得。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京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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