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9号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京司罚决[2007]9号
被处罚人:李**,男,原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北京市*****************
经查:2001年6月8日,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理所)与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大理所指派李**律师作为孟**之子孟**被伤害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终结止。2004年9月23日、 10月11日,李**以办案为名先后两次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费共4500元,并分别出具了收条,未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现有孟**的投诉书复印件,孟**与大理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李**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7]第02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李**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数额 较大,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李**停止执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的处罚期限自2007年 7月17日起至2007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