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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06]9号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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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罚决[2006]9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旗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全*

  所址:***************

  经查:2005年2月5日,北京市旗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旗浩所)与刘**签订《兴隆家园Ⅲ期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刘**向旗浩所支付代理费800元,旗浩所指派王*承办。《协议》上加注:“保险费1085元,合计1885元,费用已付清!凭此换取正式发票!实收1900元,欠15元整”。此后,旗浩所将代收的保险费1085元交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5年12月,保险公司向刘**出具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单。至刘**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时,旗浩所未向刘**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也未将15元退还刘**。

  另查,王*为旗浩所聘用的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现有刘**的投诉书、旗浩所的答辩意见、兴隆家园Ⅲ期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6)第050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旗浩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

  我局认为:旗浩所收取律师代理费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给予旗浩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5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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