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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06]7号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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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罚决[2006]7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姚**

  住址:**************

  经查: 2005年5月14日,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洋所)与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华洋所指派李**为李**与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律师。2005年5月16日,华洋所与张**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华洋所指派姚**为张**与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律师。2005年5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当庭发现律师代理身份冲突,经与委托人协商,双方委托人均要求律师继续代理。最终,李**以丰台区粮食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此案,姚**以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代理此案。华洋所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法司第17号司法建议函复印件,华洋所答辩材料,华洋所与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华洋所与张**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073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6〉第029号)复印件,华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华洋所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属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五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华洋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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