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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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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发[2008]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QIANZO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负责人:陈海鹏

  合伙人:陈海鹏  王新红  冯继刚

  二、批准《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72。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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