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2日
京司发[2008]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QIANZO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负责人:陈海鹏
合伙人:陈海鹏 王新红 冯继刚
二、批准《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72。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