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8日
京司发[2008]29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和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2月15日共同向我局提出联营申请,经审核,两家律师事务所均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联营的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联营。
二、双方联营的中文名称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香港 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联营。
三、双方联营许可证号码:LYZ(京)第007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