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张龙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1日
京司发[2008]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张龙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小区9号楼501室
负责人:张龙
二、批准《北京张龙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张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401373。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