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3日
京司发[2008]52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优士阁A座3009室。
分所负责人:李金星
分所派驻人员:李金星 高波 黄卫东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81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