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3日
京司发[2008]66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GUOKAI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三号通用国际中心1503室
负责人:宫兆明
合伙人:宫兆明 胡波 卢忠明
二、批准《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86。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