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3日
京司发[2008]7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1区甲5-2门102号。
分所负责人:苗永青
分所派驻人员:苗永青 杨军 范素丽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92。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