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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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08]10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BOYO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07室
负责人:裴宇琼
合伙人:裴宇琼 杨丰增 于燕汀
二、批准《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402。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BOYO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07室
负责人:裴宇琼
合伙人:裴宇琼 杨丰增 于燕汀
二、批准《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402。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