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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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08]10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政府街西路17-2号 负责人:陈伟
二、批准《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401400。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政府街西路17-2号 负责人:陈伟
二、批准《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401400。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