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京司发[2010]552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5层1505室
分所负责人:陈祥
分所派驻人员:陈祥 朱晓萍 张月琛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7份



